中國鍼灸學會章程
成立日期:中華民國46年9月1日
立案證書: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275834號
98.12.20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鍼灸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 of China 或是 The
Chinese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 Society。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中國鍼灸學術,發揚中國固有文化、促進人類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區域內。
第四條:本會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並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本會得在國內各省(院轄市)設立分會、各縣市設立支會、並於可能範圍內,得在各國設立分會或支會。
各分支會可不以分會支會名稱定名,而以團體會員名義加入本會。前項分支會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鍼灸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2、關於鍼灸學術之宣傳事項。
3、關於鍼灸學術之教育事項。
4、關於鍼灸學術書籍之整理編篡事項。
5、關於鍼灸學術研究之交流合作事項。
6、關於鍼灸學術之獎勵事項。
7、依法令規定有關鍼灸學術應辦理事項。
8、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鍼灸學術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1、正式會員:凡在國內外具有中、西、牙醫師資格、贊同
本會宗旨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2、準會員:實際從事鍼灸學術研究,或進行鍼灸學術,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本會準會員。
3、榮譽會員:對鍼灸學術之研究,於國際間聲譽卓著者、或於鍼灸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4、團體會員:依法成立之鍼灸學術團體(會、社)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該團體應派其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其會員權利。
5、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支持本會各項活動,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正式會員:會員(會員代表)享有本會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及本會所賦予之他項權利,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2、榮譽會員:為榮譽職。
3、贊助會員:為贊助性質。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服從本會決議。
3、繳納本會會費。
4、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先填寫退會申請書並聲明其理由,經理事會議通過。因住址遷移失去聯絡二年以上,未主動向本會更正者,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議決,由會員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十條:本會會員(團體會員為會員代表)壹年未繳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議決予以停權處分,貳年未繳常年會費者,提經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之處分。本會會員若有違法情事妨害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停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之處分,其他獎懲另以簡則定之。
第十一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回會員憑證,並繳清一切欠費,其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其理監事之候選人名單,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出,並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四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或榮譽會員,並得聘請非會員為顧問。
第十六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擔任監事長,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內得設組織、財務、設計、研究、教育、編篡、宣傳、國際學術交流、紀律、發展、古法針灸、經絡、穴道手法、配穴、艾灸、過敏、咳嗽、生理、病理、脈學、藥物、方劑、藏象、風濕、婦科、兒科、麻痺、易理、色盲、近視、面針、耳針、鼻針、指針、腕踝針、心臟、外科、手針、磁針、癌症、戒毒、電針、國外註冊針灸師聯誼發展、內科、損傷接骨等各科疾病、各症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三人,委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並得設副秘書長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指導,綜理日常事務,並視會務之需要,可雇用職員,承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導,分組辦理,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各委員會成員,均為義務職,正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得酌予津貼。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
以連任一次為限,本會各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2、審核追認預決算書類及年度工作計劃。
3、通過並修改本會章程。
4、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5、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處理日常會務。
2、召集會員大會。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編造經費預決算書類及年度工作計劃。
5、審核會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2、綜理督導會務。
3、召集常務理事會議及理事會議。
4、對外代表本會。
5、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稽核本會之收支帳目及預決算書類,工作計畫。
2、 監督及審核會務工作狀況。
3、 考核會務工作人員之成績。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2、 召集常務監事會議及監事會議。
3、 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得邀請各省、縣、市鍼灸學會派員列席。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監事會,必要時均得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如遇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或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候補理監事,均得分別列席,如遇理事、監事有缺席時,並得分別依次遞補行使本次會議出席人權利。本會各委員開會時間另行訂定。本會理、監事無故不出席會議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連續請假二次視為一次無故缺席。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仟元正、團體會員入會費伍萬元正,個人會員証章證書費壹仟元正,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仟元正、團體會員二萬元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回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以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各項相關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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